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重大理由标准之理解
既然民法典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采取“重大理由”标准,大家就应该对“重大理由”标准作出正确的理解。何为“重大”?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讲解为:重大,大而要紧;用于描述抽象事物。可见“重大理由”标准也是一种抽象标准,一般很难作出完全的一清二楚的规定。这只能由法律适用者依据案情和有关原因与裁判的后果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上自我判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重大理由的规范:
一是共有财产的价值本身。共有财产,按实物是不是具备可分性,分为可分物(譬如货币)和不可分物(譬如一张古画)。对于可分物,笔者觉得其“重大理由”标准可以适合减少需要,不论事前夫妻双方是不是对共有财产有无约定,假如夫妻双方约定改变共有关系,或者一方因日常出现重大的特殊缘由时(譬如己方的爸爸妈妈重病急切需要用钱,而他们不认可给付时),则法院应予以准许。对于不可分物,“重大理由”标准则应从严学会。从共有财产本身的价值上判断,假如继续保持共有关系,会对共有财产本身的价值或对共有人利益导致重大的不利影响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譬如,夫妻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共有财产时,他们即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当然这里的分割,不是实物的分割,而是共有财产价值的分割。
二是共有人的生活急切需要。譬如共有人出现特殊状况,需要处置共有财产,不然将使其平时生活没办法保障而处于极度困境时,不论事前是不是有约定和事后是不是达成分割协议,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三是共有人的共有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假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将会动摇夫妻关系时,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的时候要慎重考虑。但当出现继续保持财产共有关系会对共有物本身的价值、共有人本身的利益和平时生活导致重大不利影响时,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符合“重大理由”标准的几种具体种类:
1.约定分割。对于可分物,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对于不可分物,夫妻双方达成分割协议,并且不会干扰到夫妻关系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2.夫妻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共有财产,对他们的合法利益或对共有物的本身价值导致重大不利影响时,他们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3.出现特殊状况,需要处置共有财产,不然将使夫妻平时生活没办法保障处于极度困境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4.其他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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