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管字[2000]200号1、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根据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集资,与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出售、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购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职能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放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法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出售、划转与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出售、划转与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集资、股票期权勉励机制试点等工作。(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一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2、国有股权管理程序(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些,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些,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3、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由请报告;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赞同组建股份公司的文件;3、设立企业的可研报告、资产重组策略、国有股权管理策略;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建议书。8、公司章程。(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3、公司最近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现在公司前10名股东名字、持股数及其持股比率;4、公司前次募筹资金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筹资金运用的可研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现性审核文件等;(三)出售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世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出售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出售或划转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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